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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应诉难”成因的分析及思考
发布日期:2016-11-04访问次数: 作 者: 简发云 信息来源: 立案庭 字号:[ ]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人流、物流、财流飞速发展起来,“三流”的发达带来了经济的又快又好发展,与此同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矛盾,这些大量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矛盾不断地进入法院,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

  为提高法院的结案效率,一方面法院进行法官员额制、以案定补的司法改革,另一方面不少法院实行了诉讼文书的集中送达。我院在2016年司法改革中,于4月成立了送达组进行诉讼文书的集中送达,通过诉讼文书的集中送达,取得了较好的积极效果:一是让法官从繁忙的诉讼文书送达事务出来专心于庭审,以庭审为中心,专致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在提高案件绩效和案件质量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二是诉讼文书集中送达,是人民法院进行法官员额制、以案定补司法改革的必然,让部份法官从事案件庭审前后的一些事务性工作,做好司法改革中的法官助理,对推进司法改革有积极效果;三是诉讼文书集中送达,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升级改造的必然。不论是原告或被告,都是法院的服务对象,让原告进入法院能感受到满意的服务,也让被告能感受到法律的正义和法院的公平公正服务,推进司法便民利民,让双方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取得较好的积极效果。当然,在诉讼文书送达中,也面临了“送达应诉难”的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就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作一定的分析探讨与思考,大家共勉,不足之处请指正。

  一、“送达应诉难”的种种情形

  1、被告逃避躲债型。被告在现实的住所地或居住地对他人负有给付偿付的义务后,为了逃避债务,采取离开现实的住所地或居住地,不与其债权人联系,有的甚至不与其亲属联系。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原告的诉讼后送达被告的应诉存在困难。具体表现为:法院上门找不到,电话通知被告应诉,有的电话是停机、有的电话是关机、有的电话是空号、有的电话是呼叫转移,有的电话第一次接通后听是法院通知应诉就不给法官讲实话,然后是关机不用其电话,逃避法官送达应诉的法律文书,使法官送达应诉难。

  2、被告合伙歇业型。一些自然人合伙的经济组织,在经济业务中形成了一定的债务后,采取关门、散伙、歇业等形式,合伙人、经营人离开住所地或居住地逃避躲债,使法官送达应诉难。

  3、被告下落不清型。被告在现实的住所地或居住地对他人负有给付偿付的义务后,为了逃避债务,采取不与其债权人联系,时而在家,又时而不在家,使法院难以找到送达应诉。这种情况,又不是下落不明的情况,法院又很难通过公告送达应诉。

  4、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型。对于部份当事人,法院送达人员通过打电话、上门找、向其邻居或亲属了解情况等仍不能送达,根据法院在送达规定中的规定,法院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何为穷尽其他方式,目前,各有各的认识,各有各的观点,各有各的做法。

  5、法院专递签收不规范型。有的法院专递不是受送达人的同住亲属签收,有的法院专递是受送达人的同居人签收,有的法院专递是受送达人的邻居签收,有的法院专递没有签收日期等等的不规范。法院专递存在的这些不规范性,是不是在法律上已经送达就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

  二、“送达应诉难”成因的分析

  为什么出现“送达应诉难”?探究其主要原因,就是一些人的诚信缺失。什么是诚信缺失?就是不遵守社会经济规律,缺乏法律意识,不讲诚信的行为。这种没有诚信缺乏法律意识的人,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破坏社会经济生产力,在社会经济建设中必需进行法治规范。人的不诚信是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我们都知道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社会拥有人力、物力、财力三大资本生产力。但是,拥有三大资本生产力数量相当的国度和区域,为何发展程度不相同?当然可以找到多种多样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将这三大资本结合在一起的力量、程度、效果不一样。为了探讨其中的原因,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1980首次提出“社会资本”概念。后来,美国学者普特南把“社会资本”解释为“能够通过协调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的信任、规范和网络”。中国人才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王通讯把“社会资本”称作“第四资本”,提出“社会资本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是以诚信为中心的人们之间的互联、互助、互惠。互联倡导的是相互连线,而不是封闭;互助倡导的是相互帮助,而不是冷漠;互惠倡导的是要懂得利人,而不只仅仅利已。”可见,“第四资本”就是第四资本生产力,第四资本生产力就是社会经济因素的诚信、和谐、法治的健康发展的力量、程度和效果。逃避躲债诚信缺失的人,在人与人的关系中采取的是封闭、冷漠的态度,只要利已不要利人,其结果是失去了人与人的互联、互助、互惠发展,伤害了他人又害了自己。古人云:人之所助者,信也。小诚信则大信立。言而不信者,行不果。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以。诚信者,天下之大吉也。

  三、解决“送达应诉难”的思考

  当前为解决“送达应诉难”,有的法院采取“电话送达”或“电话加公证送达”的方式。这种方式送达就是法院对被告电话送达应诉进行录音或录音加公证的送达,这确实解决了部分案件的应诉送达,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送达的应诉难,它解决了有诚信部分当事人的应诉送达,对于没有诚信部分当事人的还没有解决。笔者通过一线的送达工作,在送达的实践中进行了一定的思考,要解决“送达应诉难”,还是要归入法治轨道上,可以从以下方面去着力解决:

     1、对直接送达进行扩大司法解释。民事诉法第八十五条对直接送达进行了规定,但规定直接送达的范围太窄,根据现实,可以直接送达的除民事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以外,扩大直接送达司法解释的情形。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可以扩大直接送达的情形:(1)受送达人同住成年生活的人;(2)与受送达人对诉讼标的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可以解决受送达人下落不清,但有与受送达人同住没有结婚的人、与受送达人已离婚且对诉讼标的负有连带责任人的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扩大直接送达的情形:(1)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同住成年生活的人;(2)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可以解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歇业、解散、吊销执照等的逃避躲债情型的送达。同时,规定上述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2、增设“公示送达”方式的司法解释。将受送达人下落不清情型的送达规定为可以采取公示送达,有别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清,可以在受送达人居住地、或居住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在地进行公示送达,张贴公示送达公告,经过二十日或者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3、进行“社会诚信法”的立法。在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中,人的不诚信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经济生产力的发展,是“第四资本”的绊脚石,应当从社会诚信法的立法去规范。通过社会诚信法,建立人人崇尚法治,人人遵守法律,社会诚信人人有责的法治意识。从法治上解决送达应诉难、执行难。通过社会诚信法的立法,全社会各单位、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大型超市、用人的个体户、社区、车站、码头、酒店、旅店等,都应当依照社会诚信法进入社会诚信网络,全国社会诚信一张网,这张网是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头像及居住地建立起来的。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在执法、司法的过程中,如果发生执法难、司法难的情况,有权将不诚信的公民在社会诚信网络上拉入黑名单,在拉入黑名单时记录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全社会有关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或者在经营的过程中向公民提供高销费的服务时,应当用该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号码进入社会诚信网络查询,发现该人已在社会诚信网络的黑名单,可以拒绝使用该人、拒绝向该人提供高销费的服务,向该人说明原因,并有义务向黑名单记载的单位提供线索。让不诚信的人没有跺避的空间,促使其到法院应诉,原因消除后清除黑名单。如发生使用黑名单的人或向黑名单的人提供高销费不向黑名单记载的单位报告的,可视其情节根据社会诚信法给予罚款或根据其他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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